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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大局意识。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举,是事关我省新一轮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既是全省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省委“保稳促调”、“防止经济下滑”的要求,围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认清检察机关在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责任和肩负的历史使命,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省委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找准定位,主动服务,围绕“创新强检、公正为民”工作主线,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刑事犯罪,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省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把维护稳定作为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政治稳定、经济安全和治安平稳。要着重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等犯罪活动,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树立起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形象,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依法查办和预防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职务犯罪,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实施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要认真执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积极构筑浙江检察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
  四、全面加强对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诉讼监督,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诚信公正的法治环境。司法公正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法治保障。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市场经济、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浙江“法治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着力化解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中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各类社会矛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和手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着眼于维护稳定、保障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妥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经济转型升级中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注意利益平衡,切实做到既有效保障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置发生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告急性、群体性信访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六、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着力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着重明确和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慎重对待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通过区分对待,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改革者、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热情,确保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二是要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坚持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者,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案件,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办理企业牵涉到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资源环境、商业贿赂、资金借贷等方面的刑事、民事案件时,尽可能通过执法维持、优化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努力通过办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除执法中的等级观念,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平等。统一执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国有民营、内资外资,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在转型升级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环境。
  七、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和创新,着力完善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下五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办理机制。健全检察环节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优先受理、办理工作机制,规范案件分流、办理和反馈机制,建立对重大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加强上级院对案件的指挥、指导,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建立健全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报告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生的涉及经济转型升级、影响科学发展的大案要案,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在依法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促进发展。三是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对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诸如担保公司等经营机构发生的问题,金融领域发生的问题,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络,共同研究对策,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掌握所辖地区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妨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每年确定若干工作重点,采取措施对策,提高服务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配合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要积极推进研究法律适用、解决新问题机制建设,促进执行法律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
  八、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和水平。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思想理念,着力在战略思维、思想作风、法律监督能力、执法方式方法上有一个大的提高和转变,形成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体现检察工作规律、更加富于创造性的检察工作发展新思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解决检察工作整体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基层基础工作还不适应,各项检察职能和各地区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协调等问题,在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中推进检察工作自身的科学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着力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下大力气抓好队伍专业化和纪律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好服务转型升级的能力建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好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队伍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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