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
2008年5月12日下午,我省汶川县发生七点八级的强烈地震,给我市的部分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房管局)和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管所应当加强其国有直管公房的灾后安全监管。
(一)五城区房管局、市局房管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在危房清理排查中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动员住户疏散撤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
(二)对局部损坏,经排查认定进行维修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由相关单位立即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加固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灾后特事特办”原则启动紧急维修程序。
受灾业主、相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资金使用备案申请后,各区(市)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化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并责成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抢修。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及时划拔资金。
三、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要迅速行动,全力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对建筑区划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情况进行仔细全面地排查,并将受损情况统一报建筑区划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二)对于因地震受损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住户疏散撤离的,应当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业主、业主委员会,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险情,对受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对未依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内房屋的安全监管,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灾后排危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