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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全区电煤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国电集团西北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华能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各有关发电厂(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46号公告要求,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电煤价格实施政府干预,具体措施如下:
  一、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决定从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区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172元/吨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不得在价格调节基金外,以任何名义加价或收费。
  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并明确交易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供应电煤,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三、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等行为。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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