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其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城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实施品牌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努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2.目标任务:到2010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年均分别增长18%、7%,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目前的6家发展到10家以上,一级企业由目前的6家发展到10家以上,全行业从业人员达到14万人,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到50家以上。“十一五”末,力争把建筑业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放手发展各类民营、专业和劳务建筑业企业
3.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市劳动力资源优势明显。要积极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创办主要从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建筑业产品辅助加工以及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服务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4.放宽民营建筑业准入条件。县、区属民营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市名。允许注册资本30万元及以下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可降至5万元。
5.支持投资者和技术人员到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允许企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建筑业企业兼职并获取报酬。外市投资者和到我市民营建筑业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免收任何费用;户口未迁入的,由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帮助解决暂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
6.推动农村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与新农村建设直接对接,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序和组织化程度,推行“政府培训,乡村组织,能人牵头,法人资格,总分挂钩,定向输出”的有序高效转移方式,加快建筑劳务企业化进程。切实建立建筑农民工“三条保障线”,即工资保障线(工资不拖不欠)、文明保障线(创建文明工地,推进文明施工)、健康保障线(改善农民工食、住和劳动保护条件)。
7.加强建筑业文化建设。鼓励和指导企业创牌、创杯,定期开展建筑技能竞赛,凡在全市技能竞赛中获奖并对建筑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市政府授予“宿州市劳动模范”称号。要注重宣传企业改制、质量管理、科学进步、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典型,面向全国建筑市场,大力推介有发展后劲、有活力的优势企业,大力推介品牌建筑企业。
三、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改革,着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8.鼓励建筑业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大胆进行合并重组,提倡强强联手,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建筑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9.深化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大型企业产权多元化、中小型企业民营化的指导原则,深入推进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引导全市建筑业企业着力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借鉴外地企业改革经验,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力争2008年底全面完成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
10.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能力。加大力度,分类指导,扶优扶强,扶专扶特。促进一批总承包企业增强项目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集成能力,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一批专业承包企业发展专业技术能力,培育专项技术优势,做专做精,形成特色;加快完善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建筑业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承包和劳务输出
11.积极拓展我市企业在市外、省外的工程承包。各有关部门要为参与外向承包的企业,高效率地提供商务信息和必要行政服务。实施外向重点帮扶工程,根据外向骨干企业政策需求,指定承担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政策,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力为外向企业解决开拓外地建筑市场的实际问题。
12.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加强与省外大市场、大企业的联系,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的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开展定向劳务对接互动,重点在建筑劳务队伍输出比较集中的地区针对性地举行劳务输出推介。在充分发挥已有建筑技能培训机构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培训规模,重点抓好电焊、起重机械操作等工种人员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质,做到持证上岗。力争“十一五”末建筑业成建制劳务输出人员达到12万人,年均增长15%。
13.继续发展防腐蚀等专业承包企业。充分发挥萧县作为省级建筑劳务输出基础县、全国防腐蚀业第一县等品牌优势,引导其承包范围向化工石油管道安装、设备安装、钢结构等方向拓展。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建筑主管部门要配合企业做好相关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拓宽营业范围。
14.扶持、鼓励重点企业出国施工。积极引导在防腐蚀业等方面有实力的企业向国外拓展市场,拓展业务。力争“十一五”末,我市建筑业在国外承包工程方面取得更好的业绩。
五、加快推进建筑技术进步,切实提高科技水平
15.提高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向科研单位、高等学校购买新技术成果,获得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筑工业性试验基地。积极选送建筑业科技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发达地区学习培训。
16.实施建筑行业创新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造发展特色建筑,创建和命名宿州市特色建筑之乡和特色建筑业企业,包括防腐保温专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建筑劳务专业等特色的新型建筑产业。重点推广使用成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新技术,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
17.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扎实开展创建“用户满意工程”活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贯彻住宅工程保证金制度和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把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关,杜绝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加大建设、施工、监理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售后服务责任,切实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1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扩大信贷范围,增加无形资产抵押、质押品种。放宽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19.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完善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鼓励民间资本建立担保机构,为民营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民营建筑业企业可以自有资产、股东私有资产、其他财产等作为反担保。
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构建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20.推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明确安全生产主体是第一责任人。要围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监控措施,签定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21.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22.强化安全紧急预案和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紧急预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防高坠、塔吊、深坑基础及模板支撑坍塌等方面安全专项治理;加大对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发展速度较快地区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推行“视频安全监管”等先进管理模式。
八、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23.尽快建立“数字建筑市场”系统,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以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为对象,以守法、诚信行为为标准,构建建筑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形成全行业、全方位的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24.推进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改革。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强化依法行政。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以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为监管重点,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服务监督、企业自律自治、市场调节制衡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营造更为宽松、融洽、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完善招标过程监督制度、公示制度、投诉查处制度。
25.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26.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
九、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27.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建筑业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建筑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引导和扶持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28.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工程款清欠力度和长效机制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拖欠工程款;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的力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对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除法定的和安全生产检查外,建设、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尽可能免于建筑工地的日常检查。
29.积极营造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民营建筑业企业和民营建筑业企业家,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