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提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煤电化产业发展迅速,同时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显著增加,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形势十分严峻。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市已建成多项污染减排工程,其中:建成投运的脱硫机组597万千瓦,形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2.5万吨/日。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市乃至全省污染减排的工作大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关于污染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污染减排工程的稳定运行、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来抓,强化管理措施,优化设备运行,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影响工程稳定运行的不利因素,确保工程投运率和污染物削减率达到规定要求,真正发挥减排效益。
二、加快在建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度
所有在建的减排工程均应按照年度减排计划要求按期建成投运,其中:淮浙煤电有限公司凤台电厂等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与主机同步通过168试验和投入试运行;现有燃煤机组要加快脱硫设施改造工程进度,洛河发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工程要在2008年8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运;田家庵发电厂5#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工程要在2009年6月30前建成投运。西部污水处理厂要在2008年8月30日前建成投入试运行;凤台县污水处理厂要从2008年7月份起保证稳定连续运行;加快山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进度,力争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规范已建成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
(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1.总体目标要求
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的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脱硫效率达到90%,或者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烟气在线监测脱硫效率之积)达到85%以上。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对于投运率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具体规定如下: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2.严禁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运行
所有脱硫机组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气旁路通道运行;因脱硫设施故障影响主机运行,确需开启旁路烟道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并在12小时内报市环保局,报告内容包括开启原因和起止时间。对于非紧急情况故意开启旁路烟道运行的,将视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3.严格控制各项表征脱硫系统运行的重要参数
这些参数既是确保脱硫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环保部门进行核查的重点,各发电企业要按照优化运行和达到最大脱硫效率的要求,严格控制和及时调整运行参数。主要包括增压风机运行信号、电流,导叶开度;浆液循环泵运行信号、电流;吸收塔内液位、PH值;除雾器喷水流量;氧化风机运行信号、电流、流量;引风机开度信号以及CEMS测量参数、烟气出口温度等。按照国家环保部提供的参考数据:含GGH、中等硫分、满负荷情况下,300MW机组单风机电流240-280安培,600MW机组单风机电流330-370安培;旁路挡板完全关闭时,含GGH烟气出口温度基本应低于80摄氏度,无GGH烟气出口温度基本应低于55摄氏度。对于各项参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相应扣减脱硫效率和减排量,并视为存在偷排嫌疑。
4.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运行管理
CEMS的安装验收、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一系列运行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执行。
(1)CEMS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对于达不到安装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2)根据CEMS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以此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3)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备查。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保养内容、保养周期及耗材更换周期等作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备查。
(4)及时处理和排除运行故障。对在巡检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和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一些关键部位的易损零部件应进行必要的储备。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应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对于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相应的备用仪器。因故障导致CEMS停运或不稳定运行的应于当日书面向市环保局报告。
(5)加强CEMS的校准与校验。企业要根据HJ/T75-2007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制定系统的校准和校验操作规程,校准和校验内容应记录和及时归档。市环保局要至少每季度对CEMS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比对试验一次。
5.规范脱硫设施检修及事故停运报告制度
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脱硫设施计划检修停运的,要提前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市环保局。计划维修应安排与机组检修同步进行。因脱硫系统事故需紧急停运的,要立即报告。对于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要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机组停运。上述所有停运及报告内容应记录并归档备查。
6.建立各类基础资料台帐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类与脱硫设施运行有关的基础资料台帐,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类:项目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机组和脱硫设施168小时测试报告和移交书、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等。
(2)台帐类:分机组发电量和煤炭消耗量、机组及脱硫设施运行小时数、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含停运、检修记录)、脱硫剂使用量及副产品产量记录、CEMS记录(应保存核查期内历史记录)、核查期内煤炭硫份加权平均值统计表及煤质化验单、脱硫系统综合月报表等。
(3)其他:购煤合同、副产品处置协议等以及与脱硫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资料。
(4)DCS系统数据:特别要注重历史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原则上工艺流程上的测点、设备状态点、操作指令等均应记录到历史数据记录站,并应记录整个核查期内的所有历史数据。
上述基础资料中脱硫综合月报表每月统计报送一次,于次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其他台帐类资料每季度统计报送一次,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对于不能如期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的,将视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由市环保局报请省级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7.制定和完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科学严谨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精细的管理制度是脱硫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各发电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包括脱硫系统和CMES操作规程、脱硫系统运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脱硫系统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1.总体目标要求
已建成的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得低于设计负荷的85%;新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严禁擅自开启超越管运行
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开启超越管运行;因设备故障或检修,确需要开启超越管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并报市环保局批准,报告内容包括开启原因和起止时间。对于擅自开启超越管运行的,将视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3.严格规范运行操作
加强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本厂、本岗位的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规定的各项规定,精细操作、规范运行,并及时做好各项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规程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及时监控进、出水水质指标,对进水浓度明显偏低,应及时分析查找管网布设等方面的原因,并提请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4.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
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一系列运行管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执行。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每48小时自动进行有关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3)运行单位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4)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告市环保局批准;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于当日书面向市环保局报告。
(5)应保证CODcr在线监测仪器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大于或等于360小时/次;设备运转率要达到90%以上。
5.规范设施检修及事故停运报告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要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设施计划检修停运的,要提前报请市环保局批准。因设备事故需紧急停运的,要立即报告。上述所有停运及报告内容应记录并归档备查。
6.建立各类基础资料台帐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类运行基础资料台帐,并接受环保部门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类:项目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通过调试期的相关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2)台帐类:设施运行记录(含停运、检修记录)、污泥产生、处理量记录、药剂投放记录、用电量记录(发票)、企业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记录(应保存核查期内历史记录)、设施运行综合月报表等。
(3)其他: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合同、污泥处置合同、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比例构成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基础资料中设施运行综合月报表每月统计报送一次,于次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其他台帐类资料每季度统计报送一次,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对于不能如期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的,将视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7.制定和完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各生活污水处理厂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包括运行操作规程、运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其他工业企业脱硫及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管理
参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建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加强对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管。脱硫工程每月应不少于二次现场环境监察,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监督性监测。污水处理工程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现场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国家及省环保部门的总量减排核查中,因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被扣减减排监察系数0.8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高限处罚;监察系数为0.5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将对企业所有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项目实施限批;监察系数为0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将对该企业集团所属所有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项目实施限批。对于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低于90%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高限处罚;达标率低于70%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将对企业所有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项目实施限批;低于50%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将对该企业集团所属所有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项目实施限批。同时,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