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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为保证派出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及工作职责
  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资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事会的派出方式和监督的企业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性质和企业规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派出5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专职监事2名。
  三、监事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一)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任职条件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资格外,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领导和组织监事会日常工作;
  3.签署监事会的请示和报告;
  4.负责监事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专职监事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写作能力,具有从事审计检查的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分工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执行分配的任务、参加规定的工作,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三)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进行推选。但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兼职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职责。
  (四)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主席可以聘请特别技术助理。聘请的必要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经济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监事会主席特别技术助理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监事会工作人员聘用期一般为1年。经审核批准聘请的监事会主席特别技术助理,对监事会主席负责。
  根据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和安排,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规性问题向监事会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监事会工作人员参与监事会的指定工作,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技术咨询。
  四、监事会成员的选配
  (一)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二)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
  五、监事会成员的职级待遇与管理
  监事会主席为副县级国家公务员,专职监事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监事仍为企业人员,保留企业职工身份不变。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单列,隶属市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
  六、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拟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3.负责和承办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和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4.负责与市有关部门互通情况,转送市政府批复的有关材料;
  5.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
  6.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7.完善监事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监事会主席、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8.负责监事会的行政保障、技术支持及其他与监事会有关事宜。
  (二)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七、对监事会和企业的要求
  (一)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则和纪律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履行职责。
  (二)企业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并及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凡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为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保证监事会顺利开展工作,市国资委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派出。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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