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市工业委、市环保局分别制订的《宿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工作方案》和《宿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和40户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参加全省百家节能行动的5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和40户重点耗能企业分别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4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能耗指标和市工业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和40户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40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区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工业委(市节能办)。市工业委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质监局、统计局、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工业委(市节能办)向社会公布。
(三)对40户重点耗能企业(含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工业委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市工业委和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工业委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评价考核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县区政府和市工业委,经市工业委(市节能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和省经委。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工业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该县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县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该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工业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及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 目标 (40 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50-100%之间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得分,完成年度计划目标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 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百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出台和完善节能相关规定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
小计 |
|
|
100 |
|
附件2:4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 目标 (40 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 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5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 |
4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
25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 |
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
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0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 |
小计 |
|
|
100 |
|
附件3:省政府评价考核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工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责任部门 |
节能 目标 (40 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50-100%之间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得分,完成年度计划目标50%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 |
市工业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
节能 措施 (60 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
市统计局、 市工业委 |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市工业委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
市工业委 | |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
市工业委 | |||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市统计局、市工业委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市工业委 | |||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
市发改委、市工业委 | |||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市工业委、市发改委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
市财政局 | |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
市财政局 | |||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市工业委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
市科技局 | |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
市财政局 | |||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
市工业委 | |||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市工业委 |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百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
市工业委 | |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
市工业委 | |||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的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市建委 |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1分 |
市法制办、市工业委 | |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
市工业委 | |||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市工业委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能力建设,1分 |
市编办、市人事局 市工业委 | |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
市统计局、市编办 | |||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
市质监局 | |||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
市工业委 | |||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市工业委、市人事局 |
附件:宿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一、指标分解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增长预期、新投产排污项目、生活污染物排放增量,全市“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为:COD排放量控制在10200吨,SO2排放量控制在18000吨。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为:COD排放量控制在11000吨,SO2排放量控制在18000吨;COD削减1266.9吨、SO2削减26252.8吨(较2007年实际增长314.2吨)。按照全市工业污染源现状和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预期,将“十一五”和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十一五”末,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别为:砀山县COD排放量控制在1000吨,SO2排放量控制在600吨;萧县COD控制在1600吨,SO2控制在600吨;??桥区COD控制在1158吨,SO2控制在600吨;灵璧县COD控制在1300吨,SO2控制在600吨;泗县COD控制在1000吨,SO2控制在600吨。
2008年,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别为:砀山县COD控制在1186吨,SO2控制在610吨;萧县COD控制在1725吨,SO2控制在620吨;??桥区COD控制在1287吨,SO2控制在630吨;灵璧COD控制在1410吨,SO2控制在590吨;泗县COD控制在1186吨,SO2控制在580吨。
二、主要措施
(一)抓好污染治理工程。2008年以削减COD排放量为主要目标的重点企业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是:宿州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及各县污水处理厂项目,萧县造纸工业公司污水深度处理项目、灵璧轻工造纸厂污水治理综合改造项目、灵璧荷金来肉牛有限公司技改项目、萧县林平纸业公司污水治理项目、安特生化公司酒糟废液综合利用项目、信诚化工公司能源系统优化项目、萧县虹光造纸公司废水治理项目等。其中,宿州市城南污水处理厂2008年运行负荷率要达到75%,砀山县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在2008年12月底完工,萧县、灵璧县、泗县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在2008年6月底完工。
2008年以削减SO2排放量为主要目标的重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是:宿州华电一号、二号机组“三同时”脱硫项目、宿州汇源电厂4号机组脱硫项目,2007年12月宿州汇源电热公司1号、2号机组关闭项目,萧县杭湖水泥厂、泗州水泥厂和灵璧恒泰水泥厂关闭项目。各县区也要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为主,确定重点对象,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削减目标。
(二)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方案的要求,重点对造纸、化工、酿造、水泥行业进行产业调整。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今年重点抓好:宿州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宿州市雪龙化纤有限公司、灵璧县上海灵丰化工有限公司、安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皖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丰原宿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砀山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砀山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萧县纸业有限公司、泗县虹飞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三)严格环保监管。一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008年6月1日后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以证限污。二是加强排污费征收,依法足额征收污染严重企业排污费,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减排。三是严格执法,惩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四是淘汰小规模、高能耗、高排放、重污染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五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提高达标排放率。
(四)控制新增排污量。一是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建国家明令淘汰的规模小、污染重的项目;二是严把总量控制,把排污量削减作为环境审批的前置条件,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三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在2008年3月20日前,省控重点污染源在2008年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三)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COD和SO2,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严格监察、监测质量控制,确保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准确和真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市级重点污染源监测技术方案,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制定本地重点污染源监测技术方案,并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布点、采样、样品送达、保存、分析、质量保证、数据处理、审核都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原始资料保存完好,责任人明确。
(五)加强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增加减排的监测体系建设投入,增加监测设备和监测工作费用,完善监测监管的工作制度,建立全市污染物控制和减排的监测体系。(有关具体监测工作参照《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执行)
四、统计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有关具体统计工作参照《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执行)
五、考核
(一)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3.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对通过考核的,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并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具体考核工作参照《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