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等。
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评价、数字化城市管理搭建的市区两级监督指挥平台反映的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群众投诉、城调队的测评等为主。
(二)考核方法。
建立联合检查、日常巡查及社会督察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缝隙管理工作法,实行全方位监督,促进养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长效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考核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两种办法。每年按季度集中考核4次,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按照分值,由市考核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补贴办法
(一)业务考核。
1.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补贴。
分3个层次进行,依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由市、区两级政府按不同承担比例,分别对各区县日常养管经费予以补贴。
(1)对市内六区政府的考核补贴。
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修养护标准的差额为基数,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不同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为5?U5;河东区为7?U3;红桥区、河北区为8?U2。
市补资金的50%按季度并根据各区人民政府配比资金到位情况等额拨付;另外50%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日常考核的得分情况划分4个级次予以补贴。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100%补贴;85分(含85分不含90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90%补贴;75分(含75分不含85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80%补贴;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按市补资金的50%补贴。
(2)对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3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200万元;75分(含75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元。
(3)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150万元;75分(含75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元。
2.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补贴。
依据考核结果分3个级次予以补贴。凡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护标准的差额为基数,按基数的50%给予补贴;85分(含85分不含90分以上)以上的,按基数的40%给予补贴;75分(含75分不含85分以上)以上的,按基数的30%给予补贴;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日常养管作业和新增市政公用设施量的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用的,从下一年度奖励额度中予以扣除。
(二)绩效考核。
年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得分情况分两个档次进行奖励。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奖励100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对城市长效管理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