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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第三次物价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8〕1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今年已两次向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08年第三次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2008年5月31日,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发放90元;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每人发放60元。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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