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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省城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经社区登记公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独立工矿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经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就业岗位上岗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二)街道、社区要为辖区内所有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
  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
  (三)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负责。设区的市也可以由市统一组织。特别是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县(市、区),各市要统筹调剂,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省对各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街道、社区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就业援助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国家及我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全部适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
  (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择业观念教育,提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关部门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积极为其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自主创业。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要通过兴建“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推广适宜家庭手工业的创业项目,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继续推进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同时,各地要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转移就业。
  四、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服务
  (一)要注重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街道、社区的就业援助职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接受就业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责任人、援助内容和援助措施。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就业援助计划和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在一个月内帮助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月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就业、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了解其上岗情况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情况。对稳定就业在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结束跟踪随访。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开发和掌握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要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效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免费为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四)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好各项政策的扶持作用。
  五、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定期监督工作进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群体的动态情况。对资源枯竭、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加强工作调度,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确保各项援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及我省的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好做法,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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