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厅):
你单位《关于报送杜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申请增补3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初审意见的报告》(沪环保控〔2008〕44号)、《关于上海苏威经贸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请增补4种新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初审意见的报告》(沪环保控〔2008〕91号)、《关于上报我省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申请将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国家〈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的函》(苏环函〔2007〕254号)、《关于报送2007年第四批增补申报化学物质材料的函》(浙环办函〔2007〕279号)、《关于增补德瑞皮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五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请示》(鲁环发〔2007〕125号)、《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初审意见的报告》(粤环函〔2007〕1166号)、《关于豪雅(广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化学物质增补的初审意见的函》(粤环函〔2008〕219号)收悉。
经审核,我部同意上海市环保局申请的(2,2′,2″-次氮基)三乙基钛酸酯等35种化学物质、江苏省环保厅申请的2-(2’,6’-二氯苯氧基)-4,6-二(1”-蒽醌氨基)-1,3,5-三嗪等14种化学物质、浙江省环保局申请的N-(2-羟基-4-氨基-5-氯苯)-3,4-二氯苯甲酰胺等29种化学物质、山东省环保局申请的硫酸双[二(2-羟乙基)铵]等5种化学物质、广东省环保局申请的2,6-萘二甲酸与1,3-苯二甲酸、1,4-苯二甲酸、1,4-苯二酚和4-羟基苯甲酸的醋酸聚合物等2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特此函复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