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承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是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申请人反映,部分行政许可的审查依据没有进行公告,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为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行政许可审查依据清理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承办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先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依据不充分的,应当取消,确保每项审查依据合法有效。
二、在自行审核的基础上,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依据目录表》。
三、各承办单位在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依据目录表》时审查依据为规范性文件的,请将规范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发文时领导签字的发文稿复印件一并报送。
四、请各承办单位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我办。
五、许可办在汇总审查有关材料后,组织各承办单位共同核定,报主管局领导审核之后,对行政许可审查依据统一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审查的依据。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依据目录表
序 |
名称 |
审查依据 |
具体条款及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