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配煤矿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7号文件的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统配煤矿吨煤提价10元,并将以前价外征收的维简费、综采设备更新基金等专项基金,全部并入价内。现将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01号文件的精神,对今年七月一日煤炭吨煤提价10元所增加的收入,不再从提价10元中拿出2元作为建设基金,全部纳入企业盈亏核算,用于弥补煤矿的政策性亏损。
二、考虑到国务院国发(1992)37号文件已明确放开指导性和定向煤炭价格,今后煤炭企业超产加价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会大幅度提高,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统配煤矿实现的超产加价收入要全部纳入盈亏核算,不再转入专用基金。
三、对原价外征收的每吨1元煤炭开发基金并入价内后,同意按原标准在价内单列,并按实际征收额转入开发基金,煤炭开发基金的管理仍按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文件执行。
四、对原价外征收的维简费并入价内后,其收入要全部纳入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同时,再按吨煤应提取的维简费标准,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各地区统配煤矿列入成本的维简费标准如下:
1.吨煤提取标准6元的地区:
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甘肃、新疆、云南。
2.吨煤提取标准6.20元的地区;
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包括: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吉林、辽宁)。
3.吨煤提取标准7元的地区:
内蒙古西部三局一矿。
4.吨煤提取标准8元的地区:
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