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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对有突出业绩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对有突出业绩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屯昌县对优秀中小学校长进行奖励暂行办法》、《屯昌县奖教奖学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3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屯昌县对有突出业绩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有突出业绩的中小学教师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一、评选办法
  “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教师”的评选对象是我县公办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一线的教师。每次评选50名(其中45岁以下的教师不少于20名,农村学校教师不少于20名),每3年评定一次,不设终身制,但可以连选。2007年7月首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
  (二)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水平高,是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骨干。取得一定的课题研究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或一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
  (三)按要求完成工作量,爱岗敬业。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当年度按《屯昌县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估评分细则》考核评价为优秀。
  三、评选程序
  (一)公认度测评。各校组织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对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进行公认度测评,召开学校行政会议对公认度高的教师进行审核,拟定推荐人选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专家评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三)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议,拟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颁证。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教师”证书。
  四、待遇
  (一)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每月500元。
  (二)由县政府安排每年培训学习一次。
  五、管理
  评选活动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要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
  政府特殊津贴经费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教师每年必须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2个月。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教师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次年取消其特殊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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