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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我市实现率先崛起,跨越发展,建设生态山水铜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意识和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带头严格执行规划。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建设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遵循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各类规划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制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大力推进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市域空间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
  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规划编制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完成。
  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加强对规划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决策依据。重要规划的编制既要充分发挥本市规划院的基础和主力队伍作用,又要积极推行规划方案的国内外征集或招标,提高规划方案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审批工作
  坚持城乡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规划审批权不得下放。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道路、重点工程、成片开发改造地块、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地段和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必须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多方案设计论证,其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
  铜陵县县乡以上公路、港口码头和110KV供电走廊等基础设施和需要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铜都大道、铜胥公路、铜青公路两侧绿线以外100米范围内沿路所有建设工程,城关地区、循环园、西湖地区、东部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建设工程应严格管理,铜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上述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前,其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上述程序和规定办理。其余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市、县、区和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和道路红线、绿地山体绿线、历史街区紫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黑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黄线管理制度。市主城区内旧城改造要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不得零星改建、插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城乡规划应当服务于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市规划部门要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各类规划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县区的意见。
  四、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坚持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认真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规划工作作出的审议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市规划部门要注重保障尊重县区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规划公示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实行"阳光规划",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力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违法建设案件作出违法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整改并督促到位。对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积极推进和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机制,提高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效率。
  五、加强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工程时,要以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形式代替选址意见书。
  国土部门必须在规划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规划部门按照受让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用途的,按程序和规定重新转批。
  环保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预选址意见后,方可对建设工程作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部门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部门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过程中,抄告公安、建工、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求协助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立户,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束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其新建项目的申请。
  六、加大城市规划的行政监察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结合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城乡规划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城市规划工作中违纪的、或执行《决定》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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