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总体工作目标。根据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农村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的领导,由县(市)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家园办”)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每月巡查一次,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家园办”应将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并抄报市“家园办”。同时,市“家园办”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开展督查。
二、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包括已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镇(乡)、村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保洁等情况,重点巡查主要河流、高速路、国(省、县)道、风景名胜区、水库、水源保护地沿线环境卫生保洁状况。
三、处理措施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家园办”应及时向有关村、镇(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反馈;经巡查发现同一被检点有两次不达标的,各县(市)区“家园办”应对被检点所在村、镇(乡)予以通报批评;三次不达标的,由各县(市)区效能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支持“家园办”开展巡查工作,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