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农发投公司、市小城投公司、市农物投公司,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开拓现代农业新局面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开拓现代农业新局面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7]37号)精神,为规范经济组织(实体)根据鲜活农产品不便储运的特点,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规模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内或就近进行的农产品初加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的理化性质改变程度较低的加工。生鲜、易损耗、不适宜长途运输和初加工过程无污染的农产品,可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初加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规模化基地的规模与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面积对应标准:
1、粮油基地须达到5万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5亩以内;
2、蔬菜(食用菌)、水果、茶桑基地须达到1000亩以上,花卉基地须达3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3亩以内;
3、林竹、干果、中药材基地须达到10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3亩以内;
4、奶牛养殖基地常年存栏奶牛须达到1000头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1亩以内;
5、水产基地精养池塘面积须达到1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在精养池塘面积5%以内;天然水域300亩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在水域面积2%以内;全流水养殖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初加工厂(场)控制占地面积5亩以内。
第五条 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2、建设完善规范化的初加工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具备技术操作规范;
3、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4、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建设指标参照有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初加工厂(场)的选址应符合建制镇规划,充分利用建制镇的交通、商业网点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同时宜分类进行综合性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于整个镇域内的农产品规模化基地,达到集约、经济的目的。
第七条 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解决;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应依法完善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只能搭建临时性棚屋,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和在地面铺设水泥等影响耕地质量的建筑材料。占用耕地(林地)的项目停止经营后应及时还耕。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和条件,需在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业主,应到当地区(市)县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当地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禁止借农产品规模化基地就地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名义,进行与农产品初加工无关的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