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3]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一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总体上看,前一段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巩固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对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要总结完善,继续坚持;对一些应急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个别过度做法要及时纠正,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对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在疫情趋于缓和的情况下,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制,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务必做到常备不懈。
二、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各地经调整设立的规范的发热门诊要继续保留,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布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保留备用,各种救治设备、隔离设施不能拆除;普通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要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做好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切实做好对非典型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三、规范人员隔离做法。严格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对一般接触者要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更不得进行隔离或变相隔离。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逐步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对流行地区或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起始站进行内部消毒,并对营运客车发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旅客在境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工作,严格体温检测和《健康声明卡》填报工作。出国(境)人员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出具健康证明的,按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按我国加入有关多边条约办理。
五、做好交通道口的检疫消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进行适当调整,尽量减少数量,避免重复检查。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交通。要配备必要的卫生检疫人员和设施,缩短检疫时间,保障道路畅通,保证人员流动和物资特别是鲜活农产品的流通。要确保农机跨区收割、蜂农转地放蜂等跨地区作业以及有关行业和部门生产、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持有交通部核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通行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要对进入本辖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放行,对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并根据需要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卫生检疫站(点)不对营运客车检疫消毒。各地区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进行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进行消毒。未发生疫情和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不对本辖区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六、加强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各地区要组织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以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对流行地区的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空调通风设施要进行消毒。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由专业队伍进行。各地区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液,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七、慎重开展预防性用药和透视。目前,使用较多的中草药、胸腺肽等预防性药物,只能在调节人体免疫状态、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力方面起一定的作用;干扰素体外实验结果显示有抑制非典型肺炎病毒的作用。但上述药物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确切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价、验证。因此,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预防性用药。对一线医护人员主要做好全面、细致的防护工作,防止经过呼吸道、接触和粘膜的感染。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有损健康的X线透视。
八、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按照《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离校学生返校工作的通知》(第九号)(国办发明电〔2003〕2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对返校学生的医学观察,实行体温日检日报制度,严格坚持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消毒通风措施,坚持学生活动审批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
九、落实农民工的防控措施。各地区要把加强返城农民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防止疫情反复的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早安排部署。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备案。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用工单位要负责对农民工登记、体温检测和报告等疾病预防工作;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
十、关心尊重已治愈出院病人。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非典型肺炎治愈出院病人中没有发生新的疫情传播,与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是安全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治愈出院后一般需要休养,但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一至两周后若身体状况许可,应恢复正常工作、学习。要以科学态度关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克服偏见,保护其正当权益。
十一、确保生物实验研究安全。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执行。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开展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工作;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的改扩建和新建工作都必须按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科技攻关组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涉及到遗传资源出境的非典型肺炎合作研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36号)的规定执行。要切实做好有关标本的安全保管,防止被窃或遗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普及科学预防知识,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对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