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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公寓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规范经营性公寓项目审批管理行为,针对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公寓项目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中心区和商务区主干道两侧不得新建居住式公寓项目。
  二、经营性公寓要严格区分居住式公寓和公建式公寓。居住式公寓的用地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建式公寓的用地分类为公共设施用地 (即公建用地)。
  三、公寓建筑设计应结合其具体的使用功能,参照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在符合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等有关要求前提下,公寓的使用空间面积、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标准可略低于《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但居住式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公建式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2米以内。
  四、公寓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公寓阳台应按封闭式阳台设计。
  五、在公寓的销售过程中,开发单位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规划批复文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规划执法部门要对其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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