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将市建委2007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2007)14号)调整如下:
第十二条“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调整为“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统计上报伤亡事故,参加伤亡事故调查,从建筑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