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我市农村低保制度于2006年7月基本建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政策法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确定保障对象范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广大农村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各县(区)政府要抓紧修订完善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除省、市级投入外,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得少于所需资金总量的20%。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的原则,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并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自然增长,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市政府根据财力和保障规模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力度,有金融网点的地方要全部实现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纳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范畴,并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台账。
三、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农村低保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各县(区)要制定好农村低保各项政策,健全低保家庭收入评估办法,采取家庭收入与评贫议贫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加紧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制度;继续坚持“三级调查”、“三榜公布”,健全评审团、监督员、“三公布、四公开”、明查暗访、来信来访核查等低保工作制度。
(二)完善农村低保分类分档救助。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对 “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实施全额救助;对“非常补对象”,实施差额救助。对家庭收入难以定量核准的,经群众评议公认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分为若干档次实施分档救助。
(三)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常补对象”一年一审、“非常补对象”半年一审的要求,及时掌握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坚决退出低保,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能升能降。
(四)完善农村低保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诚信声明制度、诚信记录备案制度和低保管理人员的诚信承诺制度。充分营造充满诚信的低保工作氛围,为低保工作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经费。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乡镇按农业人口10000:1配备工作人员,同时确保工作经费,为基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并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较好地掌握农村低保工作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
(六)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县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橱、村有档案盒。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全市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把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以优先解决,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村低保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强化管理监督手段,保证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教育部门要抓好教育救助,落实相关救助政策,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扶贫、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结合农村劳动力培训,制定并落实帮扶农村低保对象的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防止农民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坚持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要建立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农村低保监督体系。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县(区)政府于每年11月中旬,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