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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我市农村低保制度于2006年7月基本建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政策法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确定保障对象范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广大农村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各县(区)政府要抓紧修订完善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除省、市级投入外,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得少于所需资金总量的20%。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的原则,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并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自然增长,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市政府根据财力和保障规模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力度,有金融网点的地方要全部实现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纳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范畴,并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台账。
  三、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农村低保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各县(区)要制定好农村低保各项政策,健全低保家庭收入评估办法,采取家庭收入与评贫议贫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加紧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制度;继续坚持“三级调查”、“三榜公布”,健全评审团、监督员、“三公布、四公开”、明查暗访、来信来访核查等低保工作制度。
  (二)完善农村低保分类分档救助。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对 “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实施全额救助;对“非常补对象”,实施差额救助。对家庭收入难以定量核准的,经群众评议公认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分为若干档次实施分档救助。
  (三)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常补对象”一年一审、“非常补对象”半年一审的要求,及时掌握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坚决退出低保,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能升能降。
  (四)完善农村低保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诚信声明制度、诚信记录备案制度和低保管理人员的诚信承诺制度。充分营造充满诚信的低保工作氛围,为低保工作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经费。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乡镇按农业人口10000:1配备工作人员,同时确保工作经费,为基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并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较好地掌握农村低保工作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
  (六)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县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橱、村有档案盒。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全市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把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以优先解决,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村低保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强化管理监督手段,保证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教育部门要抓好教育救助,落实相关救助政策,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扶贫、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结合农村劳动力培训,制定并落实帮扶农村低保对象的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防止农民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要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坚持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要建立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农村低保监督体系。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县(区)政府于每年11月中旬,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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