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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赞助方式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规范大庆期间的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工作,维护赞助方和大庆主办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赞助主题及赞助方向
  区内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营业主等,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赞助。赞助的方向包括:自治区50周年大庆宣传和庆典活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大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程等。
  二、赞助的形式
  (一)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赞助,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无偿服务、无偿使用场所等形式进行。
  (二)赞助的实物必须来源合法,并符合该物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其包装、运输、安装等均由赞助方负责。
  (三)接受赞助的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之前。
  三、赞助的受理及确认
  (一)受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委托,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为唯一赞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验证赞助方资信情况后,通过协议确认赞助的内容及方式,并明确赞、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赞助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按赞助意向列入大庆专项开支;赞助实物由大庆办根据赞助意向,按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纳入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
  四、赞助的回报
  (一)赞助方实施赞助后,原则上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由赞助方和受理方通过协议商定。
  (二)赞助的回报,主要以提供宣传展示平台的方式,提升赞助方的社会形象。
  (三)赞助的回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根本宗旨。
  (四)根据赞助方式的不同,赞助方可获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回报:
  1.在其产品的包装、宣传和广告中,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特许称号和标志;
  2.获得大庆项目的冠名权、协办署名权;
  3.在自治区50周年大庆认定和使用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类别中享有优先地位;
  4.赞助方代表人获得大庆活动礼宾待遇,参加大庆活动;
  5.获得大庆活动入场券、节目单或部分活动场所内外广告位的使用权;
  6.举行接收赞助仪式,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告致谢;
  7.赞助方和受理方另行议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五)赞助回报截至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
  五、赞助的管理
  (一)自治区大庆办对大庆赞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大庆的名义吸收赞助。
  (二)对各类赞助的受理,要登记造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并向赞助方颁发证明文件(包括收据、协议书等)。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赞助方及大庆主办方权益的行为。赞助的受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其它
  (一)赞助回报中,涉及大庆标志使用问题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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