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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农”工作的大局。为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和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工作的认识
  截至2007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09717万元,较年初增加131046万元,增量市场份额排名全市金融机构的第一位,存量市场份额排名第二位;各项贷款余额达472675万元,较年初增加84664万元,增量市场份额排名全市金融机构的第一位。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存在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截至2007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按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40085万元,不良率达29.64%。一些借款人故意拖欠贷款本息、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盘活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既是增强服务“三农”功能的需要,又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2003年8月,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座谈会指出:“基层政府要在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支持信用社的各项业务工作,努力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和清收旧贷”。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市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各部门要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大力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依法打击逃废债务,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
  二、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市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资金实力为目的,以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例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完成每年化解不良贷款的工作任务,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我市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全面发展。
  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力争2008年化解不良贷款任务为14000万元(其中,六枝特区2300万元,盘县4000万元,水城县4000万元,钟山区3700万元);2009年化解不良贷款任务为8400万元(其中,六枝特区1400万元,盘县2400万元,水城县2400万元,钟山区2200万元);2010年化解不良贷款任务为8400万元(其中,六枝特区1400万元,盘县2400万元,水城县2400万元,钟山区2200万元);在保证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的同时,还要结合扩大一定数量贷款规模的方式,使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逐年下降,通过3年的努力,力争到2010年末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8%以内。
  三、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满足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涉农、涉煤收取的规费等资金可存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地方煤矿基本账户要开立在农村信用社;一些部门的代发工资可由农村信用社办理。
  (二)有关行业要制定化解不同行业不良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1.煤炭行业。农村信用社涉煤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地方煤矿整合、技改,使较多煤矿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煤矿整合和技改期间,各种证照正在办理之中,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预核准、临时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讲信用、管理能力强、资源条件好、煤质优、交通方便、有固定的销售渠道、自筹资金比例达到35%以上等基本条件的煤矿,农村信用社应继续贷款支持,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切实解决煤矿贷款及担保问题。在此前提下,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对已有信贷关系的关停类煤矿,由于贷款主体即将丧失,信贷资金风险巨大,各级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债权,保证诉讼时效;二是对有信贷关系的整合煤矿(包括买断和占股的),通过变更贷款主体的方式,用整合后新的主体进行借新还旧,完成原煤矿不良贷款的处置;对符合信贷基本要求的有信贷需求的煤矿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支持。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煤矿互保、联保、采矿权属质押以及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进行;三是对有信贷关系符合信贷要求的技改扩能煤矿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对原贷款期不合理产生不良贷款的,可以从盘活的角度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处置。担保方式可比照整合煤矿的方式操作;四是对保留类煤矿的信贷需求可按技改扩能煤矿的方式操作。对新建煤矿,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措施,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支持,原则上支持年产量15万吨以上的煤矿;年产量9万吨“六证”齐全的煤矿也可以适当给予支持,发放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但贷款期限原则上为短期;五是对资金需求量大的煤矿,可采用社团贷款的方式,由各家农村信用联社相互合作对煤矿进行贷款,确保地方煤矿能够一次性贷款到位,使其顺利建设和投产,并及时还贷,以达到支持一个办成一个的目的。
  2.涉农行业。一是有关部门要强化与联社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致富通)信贷品种,确保农户评级授信数据的真实准确,为贷款证和贷款的发放奠定扎实的基础。农村信用社要在“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基础上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力支持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二是要建立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奖惩机制,做到目标清楚(主要针对小额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三是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要划拨一定额度资金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损失。
  3.教育行业。一是要加大对贷款用途的审计力度,确保贷款用于“两基”建设;二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年归还;三是要完善贷款手续,落实还款来源,短期还款确有困难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优质资产置换、债务转移或充实抵押物品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四是各县、特区、区政府要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所有农村信用社贷款,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范围,积极争取国家、省化解“普九”债务资金支持。省市下拨的化债资金补助要优先安排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4.其他自然人贷款。一是要加大法律手段清收的力度,农村信用社要集中力量对违约的借款人进行诉讼,尽快收回不良贷款;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在2008年内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借款人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其所在单位领导和监察部门要协助监督执行,对未在限期内或未按计划足额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用人单位要对其采取“六不”(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年度考核不称职)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在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下功夫,在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的同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结合实际,探索、完善和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着重强化信贷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贷款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避免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发生。以突出实际效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全方位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掌握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动态,为提高信贷质量奠定基础。
  (四)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与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有关经济案件的侦破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应制定涉及农村信用社案件的操作细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处理农村信用社债权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提高执结率;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打击逃废债务行为;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工作的指导力度,在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中给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只要是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在不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都应积极支持;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工作的督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督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工作,业务性、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的工作,协调解决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中的重大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和方案,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指导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贷款,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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