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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如期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下称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自治区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8%,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6.7%,控制在27.7万吨以内。据此,自治区要求我市“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0.95万吨以上,控制在20.1万吨以内,削减率35.27%;化学需氧量削减0.33万吨以上,控制在2.5万吨以内,削减率11.66%。
  2006年,我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1.05万吨,比2005年增加2.9万吨,增长10.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83万吨,比2005年增加0.53万吨,增长23.04%。2007年,我市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6.65万吨以上,控制在25.63万吨以内,削减率21.41%;化学需氧量削减0.122万吨以上,控制在2.708万吨以内,削减率4.3%。
  二、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措施
  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重点是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等重点污染防治工程。
  (一)加大二氧化硫减排力度。
  1.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以电厂脱硫为重点,推动现役燃煤机组加快脱硫设施建设。鄂尔多斯电力冶金公司、神华国华电厂、华能北方达拉特电厂等电力企业必须于2007年7月底至2008年7月底前全部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全市在2007年完成159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建设,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7.17万吨/年,其中2007年减排二氧化硫2.62万吨。“十一五”期间完成12台总装机357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建设,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13.4万吨/年。
  2.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经脱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机组方可投入运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建脱硫发电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现役机组未建成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必须采取更换煤种、降低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突破环评总量要求。
  3.加快淘汰和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十一五”期间,关停改5台小火电机组,容量为20.6万千瓦。
  4.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严格治理整顿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加大项目整合清理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报批,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核准的企业和环保问题突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已核准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以及迟迟不开工或开工无望的项目进行清理,收回已分配的二氧化硫指标。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坚决清理给予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取缔土法白灰、兰炭、硅钙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从2007年开始,分期分批关闭84户兰炭企业、61户小白灰企业、38户硅钙企业、年产20万吨以下机焦企业、2户装机在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企业和4户炼铁企业。
  6.加强非电行业脱硫技术改造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资源和新能源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提高城镇居民生活燃料水平,扩大天然气供应的覆盖面,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城镇集中供热推进步伐,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减少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加大化学需氧量减排力度。
  1.以强化污水处理为重点,大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完成薛家湾扩建、树林召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并投入使用。2008年,全市旗区政府所在地、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污水处理厂10个,扩建2个,削减化学需氧量1.48万吨。
  2.优先考虑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其土地出让问题,对利用社会资本从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地方财政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或信贷贴息,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坚持“厂网同步”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严格实施城市排水监管制度,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运营体制改革,实现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循环利用。
  4.加强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污染物依托城镇或园区的公共设施处理、需城镇或工业园区接纳处置污染物设施未落实的,不得再审批新建项目。化工、造纸、制药等行业要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5.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三、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是减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各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减排及相关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可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旗区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抓好减排工作。
  (二)落实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旗区要按照减排的目标任务,将减排各项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重点企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确保减排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要抓好各自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统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核定之后,每半年对全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进行一次公告。
  (四)依靠科技推动减排。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推进矿热电炉大型化、密闭化、自动化,推广炉外精炼新工艺、原料精料入炉技术、矿热炉低压补偿技术,推行粉尘回收、煤气回收、冶炼炉渣回收及湿法冶炼废渣综合利用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2007年所有电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化工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烟气、水质在线监测装置。2008年所有重点污染源和工业园区实现与监控平台的联网,并达到国家相应的标准化建设验收要求。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减排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定期调度减排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削减目标的旗区或企业,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发生特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旗区,实行区域限批。高载能行业企业恶意偷排超过三次的,原则予以关闭。严肃查处已建脱硫设施和污水治理设备擅自停用治污设施等恶意排污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缴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得外,要加倍严厉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起到警示作用,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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