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河北省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减排的通知》(冀环﹝2007)3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2007)6号),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河北省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厅等七厅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减排的通知》(冀环[2007]3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2007]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决定建立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环境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行动,定期召集环保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环保专项行动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当前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计划,通报联合执法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实行联席会议联络员例会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工作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召集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例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通报各部门联席会议例会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交流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协作与沟通,加强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转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办理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随时与该单位联络员联系,了解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督促转办案件办理进程,以使得到彻底落实。其中:(1)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各级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企业的案件,向发改部门移送;(2)凡涉及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3)凡属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等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向供电部门移送;(4)凡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需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5)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6)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移送。通过案件移送查办,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建立环境违法案件联动查处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冀环[2007]3号文件要求执行。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统一部署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同时对新、扩、改建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审批、核准;按规定程序经备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三)严查违法建设占地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占地的查处力度。对非法用地行为,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批准用地有关手续。
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地下水采水许可证,查封自备井。
(四)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督促其尽快形成治污能力。加强对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达产达标和稳定运行。同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裁决或通知后,2日内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后,在不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7日内停止供水。
(五)把好工商注册登记关
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好企业注册登记关。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按要求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六)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供用电管理
供电企业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应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7日内停止供电。
(七)严肃环境违法责任追究
监察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按照规定及时转办案件或者对接受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员,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直至行政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承德市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克 承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建中 承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艳东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 王书立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毛 银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志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玉春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许国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玉洁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志忠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唐建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刘艳东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