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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20元/月;乐清、瑞安市560元/月;永嘉、平阳、苍南县510元/月;洞头、文成、泰顺县44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5.4元、4.8元、4.4元、3.8元四档。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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