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农发行、省农业银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以下简称社企分开)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购销、加工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彻底分开,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把棉花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促进全省棉花产业良性发展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严禁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二、社企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但为更好地掌握棉花企业的财务状况,应延伸估定棉花企业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务院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二)产权界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依法确认、宽严适度、有利监管”、“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革。各级计划部门要会同经贸委、供销社、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以下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净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从真正实现社企分开的要求出发,通过股权转让等多种途径分散股权,避免一股独大。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以实现股权多元化。条件成熟时,要通过改组。改造、联合、兼并等形式,组建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贸工农企业集团。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实现利税2000万元以上或进入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棉花企业,应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企业出售的,出售所得应优先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和安置企业职工。
对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申请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安置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在棉花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个人或集体买断企业;鼓励企业职工入股、参股,鼓励企业经营者、经营层和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并控股经营。
(四)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革后,供销社各级联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1、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2、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
3、社企分开的关键是实行人、财、物的真正分开。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要按其出资份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出资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其出资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在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县联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严格核定。
三、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由同级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社企分开工作由各级计委牵头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棉花企业改制由棉花企业与供销社共同提出初步方案,经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严禁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贷款;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难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审计监督,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维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企分开和棉花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1、棉花企业改革改制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原则同等对待。国有企业改制中和重组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棉花企业同等享受。
2、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企业的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3、有关银行要支持棉花企业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棉花企业,要按照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贷款资格,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棉花企业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继续予以贷款支持。
4、棉花企业在改革中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各级房改部门要把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对原来办理产权证的企业房产,由房产及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登记为改制后的新企业资产。
5、棉花企业改制后,属企业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其行政划拨性质3至5年,期满后,再重新进行处置。土地保留划拨性质期内,不得转让、出租。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评估地价的25%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不得少于40%。对于以现金支付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按不低于评估地价25%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由土地出让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省属企业统一委托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持有。破产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6、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应收款项,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由企业提供核销坏账损失报告,经同级供销社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对改制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职工安置费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提留,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净资产的作价办法,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等问题,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7、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8、切实减轻棉花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1997]190号、[1998]97号、[200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把对棉花企业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不得向棉花企业乱摊派。凡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要限期归还。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待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后,按其要求解决。
9.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后,原属国家棉花储备库的改革改制,由省棉麻总公司参照本意见拿出具体方案,经省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改制后储备库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统一进入所在市级企业社保,具体办法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32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执行。
10.棉花企业改革。改制,必须做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社会保险、职工安置方案和再就业措施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与供销社协商一致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供销社各级联社和棉花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预留经费。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属地原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确保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审计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供销社
省农发行
省农业银行
省国土资源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