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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全面消除城乡中小学D级危房,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城乡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城乡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和《芜湖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余下的4.32万平方米D级危房的改造任务,确保全市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
  (二)主要任务。两年内共实施56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累计计划投资2525万元。其中2007年实施43个项目,改造完成D级危房3.18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912万元;2008年实施13个项目,改造完成D级危房1.1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613万元。
  二、规划编制及资金来源
  各县及有关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中小学校舍D级危房改造规划。规划编制以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实际面积为依据,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小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做到科学合理。
  资金来源:中央和省补助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实际支出超过中央和省补助专项资金部分,由各级政府自行筹措。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项目的组织领导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体制。
  县(区)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的领导、总体规划的制定、筹措危改资金。县(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予以配合。
  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县(区)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负责检查和监督县(区)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区)制定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每年中央和省补助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管。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审计、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在房屋鉴定、招投标、学校选址、项目资金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指导、积极配合。
  (二)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项目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用两年时间改造完成现存的D级危房;做好B、C级危房的维护、维修工作,降低或消除B、C级危房向D级危房的转化率,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目标顺利实现。
  继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建设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优化建设环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三)实施原则
  项目实行以县为主的“五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具体实施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质量,防止超标准装饰。县(区)教育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探、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应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栏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实行监理制度。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以及省有关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偿还债务。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因此增加学校负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四、监督检查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将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对县(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并实行量化评分。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挪用、挤占、截留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或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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