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宣汉县、达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八日
达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规范分配关系,促进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推进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07)12号)、《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我市国有农场[包括农垦企业场、农业良(原)种场、蚕种场,下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业、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地要在2007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场职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文化、卫生、广播和乡村道路建设维护等8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场职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场职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2006年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停止征收国有农场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各种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场职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均予以取消。2006年已经收取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要如数退还给职工。
(二)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要如数退还给职工。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国有农场因免除“农工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各地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原则上以2001-2004年国有农场“农工收费”的实际为基数,核定对农场的补助,由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省财政核定到县(市)农场数额,按农场隶属关系划拨给农场。各县(市)财政不得因中央和省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而冲抵或减少本级财政对农场的预算。对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不如实划拨到农场而截留、挪用的县(市),一经查实,市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外,有条件的县(市)财政也要筹集资金支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职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经职代会通过的生产经营性收费必须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禁止搭车收费。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的上限是改革前农场职工负担总额扣除取消农业税额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清理规范收费工作按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的财政投入,对农业事业良(原)种场、蚕种场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要把国有农场内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土地整治、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教、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统一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逐年加大对农场公益设施的投入力度。要将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能源、人畜饮水、品种繁育、技术推广、质量标准、种粮直补及各种补贴等)落实到农场。对边远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要解决好国有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在低保、优抚、救济、救灾、扶贫等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人员纳入政策范围一并安排实施。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场职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场职工和社会监督。要帮助指导国有农场进一步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场区内按规定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必须坚持“量力而行、职工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根据农场职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严格实行“一事一议”。
四、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落实责任。要坚持政府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要深入农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指导农场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是明确步骤。各县(市)财政务必在8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给农场;各农场务必在9月30日前实施完成2006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实施情况总结。三是加强督查。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平稳进行,市上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财政、农业、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督导,及时通报各地实施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四是严肃纪律。各农场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农场管理费等开支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改革后,不得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或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场职工负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