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出让转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国务院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06)100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资产出让价格,一律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按当地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土地资产的处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后,市、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或出让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国有土地资产的招拍挂活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169条、
228条予以处罚。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