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东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
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
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
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科所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省安科所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省安科所审核。
(四)省安科所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意见。如果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在评审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
(五)省安科所应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送到省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参考格式见附件5)。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按分级监管的权限,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为各自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设计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由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安全条件等具体情况选择会审或函审。审查后,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附专家名单(参考格式见附件6)〕,经审查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审查意见。
(六)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参考格式见附件7);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工作,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一并进行。负责评审、备案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对申请资料、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和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3);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分若干个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专家组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8)。
4.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名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0)〕,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为各自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备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对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参考格式见附件9),经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参考格式见附件11);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六、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专家组应选聘与该建设项目相关的各专业专家,审查、验收的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含5人)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专家任副组长,下设的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1一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其它
(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会议议程见附件12);
(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报送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复审通过后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到负责审查验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