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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580
4.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00
4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450
3.5
各县级市
四类
400
3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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