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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委、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提高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的备案管理基础工作,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物资工业促进办公室联合开发“武汉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作用。此次开发的“武汉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是为了落实民爆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实现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有效监控民爆物品流向,预防民爆物品流失,减少和遏制爆炸事故及案件发生的重要举措。信息系统运行后,将进一步提升全市民爆行业的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民爆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和本质安全水平。
  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市经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要切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企业出发,既要方便服务企业,又要严格执法,按照系统运行规范的要求,将简化审批手续;从2007年7月1日起,各民爆销售企业外购爆破器材到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时,不再需要到市物资工业促进办公室办理爆破器材合同审核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规范信息采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区经贸委、公安分局要切实加强对系统应用情况的督促检查,把规范信息采集、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制度规范,作为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重点来抓。一是要严格督促辖区内的民爆销售企业按照统一规定要求,完成相关数据采集工作;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民爆各项业务流程,使应用系统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规定的各项操作,确保信息采集、报送、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各民爆企业要指定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网上数据录入工作,并上报市经委、市公安局备案,企业操作人员要正确录入该企业民爆物品进、销、存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每日发生的进、销、存信息最迟必须在次日12:00时前完成录入工作,以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有关情况。对发生漏报、瞒报行为的企业,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加强系统的维护管理,通过系统应用逐步建立一整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五是强化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意识教育,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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