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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可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补充完善,于6月1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结合前一阶段全省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督查,对事故隐患逐一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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