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可依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补充完善,于6月1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结合前一阶段全省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督查,对事故隐患逐一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