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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探索客观、公正的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现就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全市各类经济性质(所有制形式)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药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的研究、情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在职人员。
  全市各医院、诊所等卫生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考试级别与考试科目
  考试设士级和师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均分为西药和中药两个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中药)学基础理论与实务》。
  三、任职条件
  (一)药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基本胜任本专业领域一般性技术工作。
  3、药学专业(包括药学相关专业,如临床医学、护理学、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学等,下同)大、中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二)药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技术问题。
  3、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5年以上的;药学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2年以上的;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的;取得药学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
  四、考评程序
  (一)个人报考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预审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考试
  经资格预审通过者参加所申报级别的专业考试。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合格人员由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四)报送评审材料
  考试合格人员,可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评审材料,参加相应级别的任职资格评审。
  (五)评委会评审
  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药学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是否符合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终审意见。
  五、组织管理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考试和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和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六、相关规定
  (一)不能申报的对象:
  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及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二)为保证考评结合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要求申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对伪造学历、资历,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报伪造者的单位和姓名;
  2、二年内取消当事人申报资格;
  3、单位或审核人员帮助伪造或审核不严的,将视情况通报或追究有关单位和审核人的责任。
  (三)全日制正规院校(不含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毕业生,专业对口,可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实施意见由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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