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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穗府[2005]51号)的精神,为全面客观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国民经济核算及各级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基础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按照“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实施,即不论填报单位隶属关系如何,均需向单位法人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执行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涵盖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及平均从业人数等情况。
   四、调查周期
   调查频次为一年3次,统计报告期分别是1月至5月、1月至11月、1月至12月。
   五、调查要求
   列入本次调查范围的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掌握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业务培训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的相关业务培训由市统计局负责,各调查单位填报人员和镇、街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由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负责。
   七、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协调;各区、县级市统计局按照“在地统计”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支持,确保数据质量。
   八、法律责任
   调查对象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统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10日终止,有效期5年。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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