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委(工交办、工业局、工经局、经贸委、经贸局)、公安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了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依据国家《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现就我省城市城区推广预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意义
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是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的使用,提高水泥散装率的重要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资源节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是开展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可持续发展,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减轻劳动强度,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工作目标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西安、宝鸡、咸阳市等关中地区的重点砂浆生产企业,以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加强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基本实现主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西安市已被国家列为第二批,宝鸡市、咸阳市列为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城市,分别从2008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市、县(市)由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力争3-5年时间实现省辖市主城区、关中部分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
(三)加快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发展规划。各市要总结推广预拌砂浆的先进经验,完善优惠政策,采取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建设、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采取综合措施推进预拌砂浆发展
(一)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三)从2009年起,凡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包括湿拌和干拌砂浆),对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在评审时优先考虑;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预拌砂浆。
(四)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不达标工地,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把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工经、公安、建设、交通、质检、环保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一)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同时联合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与省上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省散办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四)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发展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积极做好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协调服务,加大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