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处,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联社,直属企业,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我市企业使用《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因聘用本市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境外企业的本市常驻代表机构,均应使用《工资手册》。
二、使用《工资手册》的办法
(一)继续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备案制度,每年备案二次。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原委托审批部门审核后在《工资手册》的核发机关上盖章,并在《南京市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
(二)所有企业应在2008年1月底前,持上年使用的《工资手册》到原发放部门换领新《工资手册》,并携《2007年劳动保障统计基层表》等材料进行工资总额备案。新办企业可凭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辖区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三)企业应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适度的工资增长幅度。在提出下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同时,一式两份填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经济效益情况》表(见《工资手册》表一),一份企业自留,作为核定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依据。
(四)企业可根据全年使用计划安排,逐月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总额。企业须如实填写当月职工人数,并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及累计支付记录,同时要经开户银行的经办人签章确认。支付记录一式二联,一联由经办银行留存,作为该笔工资性支出的附件。
三、《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
(一)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工资手册》,提取的工资总额只能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将作为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工资手册》也将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企业诚信和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手册》时,应对企业(不含新办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查企业(不含新办企业)向各级统计、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劳资统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与从开户行实际提现和发放数额是否一致;对申报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备案时,以申报企业(不含新办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原则上不应突破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企业进行《工资手册》备案时,对企业上一期《工资手册》的使用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应及时进行警告、纠正和查处。
(三)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工资性支出应通过其基本账户办理,且需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的《工资手册》,企业不得超过《工资手册》的限额支取现金;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督促企业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工资手册》。对企业以工资性现金支取名义或化整为零的方式套取大额现金的,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开户银行,一经查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