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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交通厅应根据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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