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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与审查
  高校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样式的“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和高校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3)有关证明原件。
  高校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对于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1)就业单位所在县非我省经济欠发达县;(2)就业单位非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艰苦行业;(3)服务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二、关于材料报送
  高校上报的材料,应是当前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包括:(1)“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2)“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两份(见附件2);(3)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存学校)一份。学校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请将“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wc01@sdpec.edu.cn,邮件名称为“…大学…年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高校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三、关于还款协议签订
  高校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的名单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学生,并组织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制定新的还款计划。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应增加: (一)协议内容中增加“享受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字样; (二)增加补充协议: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对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原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原就读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调整还款计划,由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再符合代偿资助条件又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贷款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高校将公示违约名单。
  2007年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还款期限为四年,按年分五次偿清。贷款偿还方式及时间为:第一次偿还时间为2007年10月,偿还本金的20%及全部本金自学生毕业至2007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和80%本金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二次为2008年10月,偿还本金的20%及60%本金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三次为2009年10月,偿还本金20%及40%本金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四次为2010年10月,偿还本金20%及20%本金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五次为2011年10月,偿还本金20%部分。以后年度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偿还方式及时间比照今年依此类推办理。
  四、关于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高校统一负责专款管理,由高校支付给贷款银行经办机构(或退还学生本人),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在未被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前,应按照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经审查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后,其贷款本息全部由省财政代偿,学生已自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全额退还学生本人。
  对应由省财政代偿的本期贷款学生本息,高校应填写“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本息情况表”(见附件3),并将本息情况表加盖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公章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付到高校账户,各高校应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应付贷款银行部分支付给贷款银行具体经办机构,把学生自行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退还给学生本人。
  省代偿资助金如未能及时拨到高校,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垫付,确保足额偿还,避免造成违约。
  高校违约学生应返还的代偿资助资金,由高校负责催收,于每年10月份集中上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五、关于二次分配学生的代偿资助 对于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并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岸?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见附??。
  六、关于代偿资助学生的工作单位证明 高校应与代偿资助学生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与沟通,随时了解代偿资助学生的工作动态。高校须联系其工作单位出具有关工作证明,与“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本息情况表”(附件3)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代偿资助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面涉及全省30个县及社会各行各业,认定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因此,各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把工作做实做细。一要加大宣传,使毕业学生都能充分了解这项政策;二要精心组织,使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我省代偿资助政策;三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和认定,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四要增强服务意识,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咨询解答工作,尤其要做好已提交申请但未获批准学生的解释工作,要告知未批准原因;五要加强与贷款银行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把代偿资助学生还款协议的签订、还款计划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做好。
  今年,部分高校已经报送了代偿资助相关材料,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组织整理,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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