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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由于国家相关财税政策已作较大调整,《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厦府〔1998〕综100号)已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相符合,经研究,决定厦府〔1998〕综100号文件即行废止,停止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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