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我厅在《关于下达<2007年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2号)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原则上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私人建房,确实有余的方可用于其他建设”。
各地在组织复垦批次报件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为确保此项规定的落实,经厅领导同意,从浙土资发〔2007〕22号文下发之日起,各地上报复垦批次用于其他建设的,用地报件材料中应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本年度复垦指标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私人建房已满足(或已落实)的书面承诺。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