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提高我市特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成价费〔2007〕17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属于特大城市,现又是国家城乡统筹试验区,同意成都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成都市市区(含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原来的112元/?O调整为160元/?O。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含水、气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四、鉴于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要求今年不予上调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这次调整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由你们在明年适当时候择机出台。
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