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经济顾问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拟任、联络、接待、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内外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由市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
(一)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为我市发展建言献策和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二)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某一领域的拔尖人才;
(三)愿在我市投资并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
(四)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五)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的程序
(一)市政府决定聘请的经济顾问,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各县区、各部门推荐提请市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应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与我市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或合作意向),报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请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举行聘请仪式,在受聘人来访或市领导出访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聘经济顾问可查阅我市有关经济工作文件、资料,参加我市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在国内外宣传开封,推介开封;
(三)为我市应对国内、国际重大市场变化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
(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我市规划兴办的经济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我市在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定向咨询、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的发展、工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帮助我市招商引资、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和融资渠道;
(八)帮助我市在经济顾问所在地(国)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九)帮助我市引进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才;
(十)帮助我市进行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咨询。
第六条 受聘经济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为我市提供重要信息,引进技术、设备、人才或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开封市荣誉市民;
(五)应邀来汴考察、工作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派人陪同服务;
(六)每年由市政府领导对经济顾问进行慰问,或委托推荐经济顾问的单位领导进行慰问。
第七条 经济顾问的管理
(一)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应建立受聘经济顾问档案;
(二)各县区、各部门推荐提请市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应将拟聘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
(三)聘书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八条 经济顾问的联络
(一)推荐单位负责与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并及时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参阅;
(二)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每半年向经济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经市长批准后,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负责邀请有关经济顾问参加我市重大活动;
(四)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经济顾问的联络与服务工作;
(五)推荐单位每年写出所荐经济顾问年度工作情况,送交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领导。
第九条 经济顾问的聘期
经济顾问的聘期为1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市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报请市长审批,向续聘人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十一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