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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按照优先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总体要求,精心安排,积极工作,通过清理、甄别、审计等规定环节,摸清了底数,锁定了债务,取得了化债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为深入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清除农牧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为化解其他乡村债务探索经验。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全面启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通过国家、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的共同努力,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在全区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在2007年年内完成化债任务。
  三、化债范围
  属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牧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以及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建设和发展,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和学生家长等个人借款,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国有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欠发的教师工资、世界银行贷款、盟市本级和城区学校债务,以及2006年新发生的债务,不属于本次化债范围。
  四、资金来源
  (一)旗县级人民政府筹措。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预算超收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本级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重点用于偿债;调整支出结构,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非税收入;盘活教育闲置资产;用好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资金。
  (二)盟市财政支持。盟市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主动支持所属旗县的化债工作。
  (三)国家和自治区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级财政对按期、如实、全面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并建立防止新债机制的旗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为保证化债工作真实有效,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牧民、学生家长和教职工摊派,不得影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
  五、化债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凡是已经锁定的债务,都要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凡涉及群众个人利益的债务,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化债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债权人了解和掌握化债政策。
  (二)先易后难分类处理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
  (三)先化解后奖励原则。为增强化债动力,推动化债进度,在中央财政支持下,自治区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转移支付奖励资金,对各地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实行奖补政策。同时,盟市级财政也要设立偿债专项资金或偿债奖励资金,对先行化解债务的旗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限期化解原则。集中力量用2年时间(2007年至2008年)全部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做到全部化解,不留死角。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不予奖励。
  (五)以旗县为主原则。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主要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债务锁定情况,将沉积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和中小学校的债务逐笔分离出来,全部剥离和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在债务剥离阶段确定债权人,明确偿债类型,确认偿还债务金额和支付方式;填写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相关报表,建立电子债务台账和数据库;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实行动态管理,为化解工作奠定基础。
  (六)严禁新债原则。着眼于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治区和盟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旗县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公办学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经费来源,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成立由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化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资金来源、工作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偿债计划。各盟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方案务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债额不锁定、化债顺序不明确的方案不予审批,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设立专户,专款专用。2007年11月底前,旗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须开设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分担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旗县,仍按照实拨方式将分担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拨付到义务教育偿债资金特设专户。各地要将本地区2007年应筹集的年度偿债资金及时汇入专户,2008年的偿债资金应在2008年6月底前全额汇入专户。偿债资金的拨付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对于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旗县级财政从偿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严格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对旗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四)强化监控,落实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在完成债务剥离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同时,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奖励资金的,除通过转移支付途径扣回奖励资金外,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要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于盲目搞建设、上项目、举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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