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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州市“两风”建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禁止公车私用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2002年,市纪委监察局下发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公车私用。各地各单位认真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开展了公车私用问题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车私用现象仍未根本杜绝,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公车私用风气抬头蔓延,群众意见很大,反映较为强烈。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两风”办要求:必须进一步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禁止公车私用的规定,坚决刹住公车私用歪风。
  1、严禁任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车私用,特别是不得使用公车从事迎亲、送殡、旅游、钓鱼、接送子女上学等非公务活动。
  2、各地各单位领导要从加强干部作风、部门行风建设的角度和高度,充分认识公车私用的危害性。要健全公车使用的规章制度,强化对公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公车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公车私用,将严格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3、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刹住公车私用歪风的整体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重点对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公车私用,坚决从快从严处理;公安交警发现私用的公车要及时向纠风部门通报并协助查扣;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曝光。

宿州市“两风”建设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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