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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的主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业务的主要程序。 
  一、我省从事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ICP业务的单位,须向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申办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同时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的,还须向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ICP和BBS活动。 
  二、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其提供的网上信息目前大都是免费浏览,而主要是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 
  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如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三、申办经营性ICP的,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即ICP业务)种类、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营业执照或预登记证明(有效复印件至加盖工商部门印章)。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ICP业务的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 
  (四)公司近期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ICP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组网技术方案、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表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对依法经营ICP业务的承诺。 
  (十一)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ICP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十二)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的文件。 
  (十三)同时还从事BBS的(须专项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BBS的类别和栏目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对BBS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四、从事非经营性ICP的,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 
  (二)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ICP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同时还从事BBS的(须专项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BBS的类别和栏目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对BBS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五、申请经营ICP及BBS的,云南省邮电管理局自收到本程序第三条所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办非经营ICP及BBS的,云南省邮电管理局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编号。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公布之前从事ICP和BBS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程序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补办期限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七、云南省邮电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具体办理ICP和BBS业务的审批和备案事宜。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邮电管理局办公大楼九楼;联系电话:0871-3539009、3515958;邮政编码:650011)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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