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国务院第292号令《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凡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和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三、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若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者,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五、申办及报备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12月15日止。
六、联系电话:0791-6218187、6218181、6218182、6218183
地点: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一路16号
江西省邮电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