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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徐守盛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和说明公布如下:
  序号:1
  名称: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
  文号:1995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相适应。
  序号:2
  名称:甘肃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文号:2001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序号:3
  名称:甘肃省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文号:2002年7月2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7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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