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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邮政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岛海关关于清理和整顿快件寄递市场秩序的通告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2月8日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施行。为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专营秩序和国家通信安全,规范快件寄递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办法》规定到设区的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取得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快件寄递经营活动。 
  二、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 
  (三)营业和生产场地不得少于250平方米; 
  (四)具有相应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 
  (五)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当在2001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前向设区的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和生产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外经贸、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按《办法》规定和省邮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省邮政主管部门将发给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各级邮政、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外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快件寄递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强化快件寄递市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违法经营快件寄递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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